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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宽城区创鑫门业、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630号之一
案件名称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宽城区创鑫门业、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宽城区创鑫门业,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630号之一原告: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杨连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孝业,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区创鑫门业,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实际经营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长农公路(兰家公交站东南)。

经营者:何春浩,该店店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君,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胜光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孙宜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君,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俊辰,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区创鑫门业、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宁波奉化瑞鹿国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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