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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佳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1民初439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佳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佳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1民初43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

被告李佳慧,女,汉族,1999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城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本院在受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佳慧、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韩 敏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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