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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和平区中讯亿云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津0101民初793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和平区中讯亿云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和平区中讯亿云通讯器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1民初793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为,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中讯亿云通讯器材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河北路***号****号。

经营者:包永杰。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中讯亿云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志明代理审判员  冯 震人民陪审员  张宝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悦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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