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广博百货商行。
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黑马商贸市场**栋*号。
经营者:刘俊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广博百货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广博百货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广博百货商行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广博百货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