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633号原告:任雪婷,女,1990年1月25日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奂亦,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翠珍,女,1957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任雪婷与被告曹翠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任雪婷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雪婷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雪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701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应予退还565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雪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