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655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428室。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一街37号院87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孙仲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旸,女,1991年7月29日出生,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主管,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被告北京国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