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84号原告:陈园干,女,汉族,1974年9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亚菲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新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文,男,汉族,1975年3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受理原告陈园干诉被告中山市亚菲灯饰有限公司、张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陈园干请求:1.判令被告中山市亚菲灯饰有限公司、张文停止侵害原告陈园干玻璃配件(S形单端玻璃)外观专利(专利号:ZL20173028××××.5)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含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资料。
2.判令被告中山市亚菲灯饰有限公司、张文赔偿原告陈园干经济损失及原告陈园干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万元。
3.判令被告中山市亚菲灯饰有限公司、张文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8年1月21日,原告陈园干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中山市亚菲灯饰有限公司、张文停止侵害原告陈园干玻璃配件(S形单端玻璃)外观专利(专利号:ZL20173028××××.5)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侵权产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含有侵权产品图片的宣传资料。
2.判令被告中山市亚菲灯饰有限公司、张文赔偿原告陈园干经济损失及原告陈园干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
3.判令被告中山市亚菲灯饰有限公司、张文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8年1月25日,原告陈园干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园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园干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园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