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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汇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终21240号
案件名称Alt-NTechnologies、Ltd(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汇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鑫汇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21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法定代表人:JerryDonald。

委托代理人:李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鑫汇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蔚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鑫汇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且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前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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