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691号原告:杨艳丽,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权,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杏花村。
法定代表人:李秋喜。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众信酒业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百荣世贸商城A2区**排***号。
经营者:杨晓辉,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金,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武钊,河南书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艳丽诉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二七区众信酒业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杨艳丽于2018年2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艳丽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杨艳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