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549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垣县视康眼镜店,经营地址:长垣县蒲西区桂陵大道中段路东61号,经营者:李二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垣县视康眼镜店(经营者:李二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4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