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品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4执23417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品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品酒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执2341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品酒厂,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经营者王龙伟,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品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福田法院(2016)粤0304民初187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1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2017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老品酒厂向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330975.24元,执行费4792.7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一并缴纳。

本院认为,福田法院(2016)粤0304民初18766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福田法院(2016)粤0304民初18766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