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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民辖终514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等与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辖终5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风镇同乐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顾永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光,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铭,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斯特公司)与被上诉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惠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7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图们惠人公司在一审中诉称,图们惠人公司是韩国HUROMCO.,LTD公司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原汁机生产企业。

2007年4月27日,图们惠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煐麒授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榨汁机”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0年11月2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80001269.X(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金煐麒授权图们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该专利,并授权图们惠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该专利有效期届满止。

图们惠人公司于2015年发现美斯特公司生产的型号为“MST-YZ1402”的原汁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在京东商城上进行公开销售,京东商城的经营者为京东公司。

图们惠人公司于2015年12月在京东商城上进行了购买公证。

美斯特公司生产的、京东公司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侵犯了涉案专利权。

且涉案产品销售量巨大,给图们惠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故图们惠人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1.京东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2.美斯特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

3.京东公司、美斯特公司连带赔偿图们惠人公司损失100万元,连带赔偿赔偿图们惠人公司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购买物证费共计3万元,以上共计103万元。

一审法院在向美斯特公司送达起诉状后,美斯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

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美斯特公司长期在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

本案中,图们惠人公司以京东公司、美斯特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一审被告京东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

因此,在原告起诉时,一审法院对于部分被告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的、有关专利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图们惠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美斯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美斯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美斯特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持与原审相同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图们惠人公司针对美斯特公司的上诉意见答辩称,涉案产品系从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上购买,京东公司构成销售。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京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属于因侵犯专利权提起的诉讼,图们惠人公司主张美斯特公司、京东公司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并提供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故应以被告住所地、专利侵权的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一审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北京市的专利民事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一审被告京东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本案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美斯特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美斯特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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