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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酷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辖终35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酷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与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酷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民辖终3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酷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梦溪道2号酷派信息港2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6。

法定代表人:李留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北区酷派信息港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8。

法定代表人:刘江峰。

上诉人深圳市酷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8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本院对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酷维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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