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8591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福德隆百货商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村村部大楼1楼。
经营者:张露,男,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家列,男,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醴陵市,系该店的合伙人。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智悦箱包商行,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现代商贸城1栋1层06B号。
经营者:陈建武,男,汉族,1952年1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拔增,男,汉族,1983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福建省闽清县,系该店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福德隆百货商店(经营者:张露)、长沙市雨花区智悦箱包商行(经营者:陈建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于2018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福德隆百货商店(经营者:张露)、长沙市雨花区智悦箱包商行(经营者:陈建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福德隆百货商店(经营者:张露)、长沙市雨花区智悦箱包商行(经营者:陈建武)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