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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九江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赣04民初25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九江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九江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民初257号原告:广州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东路271号首层自编之2(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

法定代表人:曾育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火,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龙街中段锦绣家园A幢1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C。

法定代表人:郑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球,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有火,被告法定代表人郑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球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第95787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在《九江日报》及其微信公众账号(微信号:×××)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3、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事实和理由:第9578753号“靓家居”注册商标系原告于2014年3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包括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室内外油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家具制造(修理)、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

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止。

“靓家居”商标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

原告于2016年10月份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的《靓家居开工大吉了》、《靓家居开业盛典圆满成功》���《靓家居开业盛典圆满成功【完整版】》等文章中,多处使用了“靓家居”商标进行宣传,被告还在其位于九江市××大道××21世纪家居中心(现改店名为喜盈门家居建材中心)写字楼(巴里岛大酒店)大门广场前、巴里岛大酒店西北侧德化路边、巴里岛大酒店西北侧电梯入口通道及巴里岛大酒店13楼门前及店内等处,使用了“靓家居”商标进行宣传,被告还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述场所等处将“靓家居”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不但未停止侵权行为,反而继续在其微信公众号和经营场所等处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建筑、装饰及装修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同一种���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靓家居”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将“靓家居”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足以混淆消费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商标,被告享有在先使用权。

被告的企业成立于2010年1月14日,被告在原告企业成立及涉案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就已在相关行业多次使用“靓家居”作为字号和商标,经过被告的持续多年使用,“靓家居”在九江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企业为此也获得了很多的荣誉。

而原告的企业成立于2010年10月21日,注册商标申请日是2011年6月10日,原告在九江地区未有任何经营行为,所以在九江地区��关公众看到“靓家居”字号,不会想到与原告有关,被告使用“靓家居”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不会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支持其诉请,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第9578753号“靓家居”商标注册证及中国商标网上查询记录,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注册权人。

二、(2016)赣浔市证内字第693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九江市原21世纪家居中心等处使用原告的商标进行宣传,并将原告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侵权事实。

三、(2016)赣浔市证内字第693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在其微信公��号中使用原告的商标进行宣传,并将原告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侵权事实。

四、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刊登的文章,证明: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的商标进行宣传,并将原告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的侵权事实。

五、被告微信公众号情况及微信认证说明,证明:被告为刊登上述侵权文章微信公众号的主体。

六、律师函、特快专递详情单及妥投证明,证明: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函给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七、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被告的经营范围与原告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相同或相似。

八、公证费、交通费、律师费票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

被告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的“靓家居”商标是于2011年6月10日申请、2014年3月7日被核准的,而被告在此之前就已在相关行业中使用“靓家居”作为企业字号,对于原告商标,被告享有在先使用权。

被告对证据二、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整个公证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达不到证明被告侵权的目的。

对证据四、五的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被告是一家注重设计理念、用心为客户服务的企业,使“靓家居”品牌在九江地区获得了相应的市场地位。

对证据六不予认可,认为律师函反映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对证据七无异议。

对于证据八,被告认为与其无关系。

为支持其抗辩,被告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一、原、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也证明被告企业成立时间早于原告企业成立时间。

二、被告自2010年1月14日成立后便使用“靓家居”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所做的宣传、获得的荣誉资料和“靓家居”商标注册证,证明:被告使用“靓家居”作为字号和商标早于原告“靓家居”商标申请日,“靓家居”在九江家居装饰市场所取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都是由被告经营获得的,被告不存在“傍名牌”、恶意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告对“靓家居”商标和字号的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三、2010年4月12日、2010年9月30日的《浔阳晚报》和2011年4月7日、2011年4月14日的《浔阳晚报》,证明:被告自2010年4月始就在《浔阳晚报》上使用“靓家居”作为字号和商标进行宣传,远早于原告“靓家居”商标申请日,被告享有“靓家居”商标在先使用权。

(该证据为被告在庭审结束后向本院提交)。

原告对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在原告申请“靓家居”商标注册时已经使用,同时还证明被告使用“靓家居”作为字号已远远超出其使用名称的范围。

对证据三,原告认为该证据是被告在庭审结束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的,依法不应采纳,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被告已持续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从《浔阳晚报》上刊登的广告内容可以看出,被告使用的企业标识均是房屋的图形,广告抬头的内容是“靓家居平价装饰,平价家装的领跑者”,由此可见,被告并未对涉案商标进行宣传,不能证实被告在原告对涉案商标申请注册前就已使用涉案商标,其次,该广告上也未标出被告的名称,联系地址也与被告的住所地不一致。

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对于被告庭后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属庭后补强证据,且已邮寄给原告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广州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1日,第9578753号“靓家居”注册商标系原告于2011年6月10日申请、于2014年3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至2024年3月6日止,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建筑施工监督、建筑、室内装潢、室内装潢修理、室内外油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厨房设备的安装与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家具制造(修理)、商业摊位及商店的建筑。

“靓家居”商标一直由原告使用。

原告于2016年10月份发现被告使用“靓家居”商标进行宣传,涉嫌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申请保全行为公证,赣北公证处公证员和某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6年10月19日来到位于九江市××大道××21世纪家居中心���现改店名为喜盈门家居建材中心)写字楼(巴里岛大酒店),对大门广场前、巴里岛大酒店西北侧德化路边、巴里岛大酒店西北侧电梯入口通道及巴里岛大酒店13楼门前及店内等处进行了现场拍照,共拍片得照片27张,上述照片显示被告在外墙户外招牌、路边灯杆广告牌、公司门头、店内招牌、宣传广告上使用了“靓家居”商标进行宣传。

2016年10月19日,原告还向江西省赣北公证处申请对有关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人员办公室,广州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点开“靓家居平价微信公众号”,打印出该网页36页,网页上显示,被告在公众号上刊登的《靓家居开工大吉了》、《靓家居开业盛典圆满成功》和《靓家居开业盛典圆满成功【完整版】》等文章及图片中,多处使用了“靓家居”商标进行宣传。

原告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

本院另查明,被告九江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4日,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潢,自2010年4月始就在《浔阳晚报》及其经营的场所附近上使用“靓家居”作为字号进行宣传,被告还在腾讯公司注册了一个微信公众号×××,并在该公众号中刊登了《靓家居开工大吉了》、《靓家居开业盛典圆满成功》和《靓家居开业盛典圆满成功【完整版】》等文章。

被告曾获2015、2016年九江诚信家装企业、2014年浔阳晚报家装设计大赛优秀设计单位等荣誉。

被告的住所地原为江西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后搬至九江市××中段××家园××号,现已搬至九江市××大道××号的喜盈门家居建材中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从上述规定来看,构成在先使用的条件是权利人申请商标注册以前,在先使用人已经连续使用该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

根据现有证据显示,九江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成立日为2010年1月4日,早于第9578753号“靓家居”注册商标申请日2011年6月10日。

被告自2010年成立时便在《浔阳晚报》和其经营场所附近使用“靓家居”作为字号进行宣传,经过多年经营,多次获得九江��家具家装材料协会授予的“优秀设计单位”、“九江诚信家装企业”、“诚信双优品牌”等荣誉,在九江地区有一定影响,故被告对“靓家居”享有在先使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其中包括了“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其在经营场所外墙户外招牌、路边灯杆广告牌、公司门头、店内招牌、宣传广告上突出使用“靓家居”字样,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也突出使用“靓家居”进行宣传,以相关公众��注意力,难以区分,容易将原告的注册商标联系起来,产生误认,造成混淆,故虽然被告企业名称的注册是合法的,但因未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仍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提出了10万元的赔偿额。

本院认为,因原告在九江地区未进行任何经营,也无证据证明其在九江使用过“靓家居”商标,故不能认定被告突出使用“靓家居”有攀附其商誉的恶意,又因被告对“靓家居”标识享有在先使用权,故本院结合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经营规模等,依法酌情确定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下:一、被告九江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将“靓家居”作为企业名称规范使用,停止突出使用“靓家居”字样等侵害原告广州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9578753号“靓家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九江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创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九江靓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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