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10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科雷伯格胶棍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朔里镇朔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云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圣耐普特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湘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程培俊,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科雷伯格胶棍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圣耐普特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7)皖01民初76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科雷伯格胶棍辊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在安徽省淮北市。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请求将案件移送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发生在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且被告安徽科雷伯格胶棍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安徽省淮北市。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安徽科雷伯格胶棍辊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红柳审判员 朱奎春审判员 夏传国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