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612号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MarriottWorldwideCorporation)。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20817马里兰州波斯达芬伍德路*****号(10400FernwoodRoad,Bethesda,Maryland20817UnitedStatesofAmerica)。
代表人:包江·瓦尔·柏杜安(BaoGiangValBauduin),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谯荣德,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宝,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和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东方商都*层*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号长航大厦。
主要负责人:张力,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国,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晶,该分公司的总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市东方万豪国际大厦业主委员会。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西北湖路****号。
主要负责人:郭巍,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农,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睿,北京市隆安(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号国人大厦*栋*楼***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海燕,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与被告武汉和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武汉市东方万豪国际大厦业主委员会、被告深圳市保利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
2018年3月5日,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