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0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六九商店,经营者王飞虎,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纬九路108号六九超市。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六九商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