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67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流潮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流潮村流潮小学旧址,负责人:周敏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善文,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童翠德宝幼儿园,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村和同股份合作社(土名)新田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D。
被告:陈敬波,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流潮幼儿园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童翠德宝幼儿园、陈敬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流潮幼儿园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流潮幼儿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流潮幼儿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流潮幼儿园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