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初190号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至县祥子洁具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农商西街**号。
经营者:李军祥。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至县祥子洁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福建省南安市辉煌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