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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与武汉馨家资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500号
案件名称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与武汉馨家资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武汉馨家资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500号原告: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487号(2#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继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鸣,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馨家资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潭大道海昌之星G1-G8第G2幢1单元6层3号房(12)。

法定代表人:余洁。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馨家资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市科罗恩生活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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