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民初152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哈密路美家超市,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刘荣,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依巴克区哈密路美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受理后,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