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88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财宝,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秀,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茂田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投资者:欧国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茂田灯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201420786653.2),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