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8民初55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L。
法定代表人:��志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平市桂林量贩,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81MA2Y595N3X。
经营者:叶小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韶征,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平市桂林量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2018年3月14日,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通过协商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的合法权益。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松福审 判 员 严建锋审 判 员 陈 芝人民陪审员 林超强人民陪审员 杨丹艳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瑞春书 记 员 钟丽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