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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星沙中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21民初1070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星沙中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星沙中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21民初1070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中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星沙中南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G37栋113号。

负责人:李建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刚,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万佳惠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星沙中南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动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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