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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范俊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00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范俊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范俊年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00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范俊年,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金民海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范俊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民海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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