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00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范俊年,男,1949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金民海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范俊年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民海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