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84号原告:广东三志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志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劲涛,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在坤,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南海联浦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肖云。
被告:东莞市虎门宏杰灯饰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
经营者:陈秋洁。
原告广东三志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联浦照明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宏杰灯饰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131××××.1)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原告广东三志照明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三志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三志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广东三志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