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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3654号
案件名称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3654号原告: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炎武北路。

法定代表人:黄小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科,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柯乙忠。

原告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晨奇文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130元,减半收取计3065元,由真彩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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