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532号原告:朱正根,男,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宇宁、喻新学,均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晖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黎洪辉。
原告朱正根诉被告佛山市晖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正根撤回对被告佛山市晖丰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正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