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29号原告:温州市波珠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项光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芳、卢海韵,均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宇东电器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何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仁林,该公司员工。
原告温州市波珠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宇东电器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波珠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宇东电器洁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州市波珠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