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3民初119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素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万金烟酒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61号首层自编A10-11铺。
经营者:陈点坤,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兵文,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万金烟酒茶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