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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森林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新01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森林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森林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新01民初106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森林百货商店,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经营者:巴志红,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森林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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