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2460号原告:张丽芬,女,1966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伟,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益平,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南闸天天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锡澄路***号-1。
经营者:陈米萍,女,1978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现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张丽芬诉被告江阴市南闸天天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
张丽芬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张丽芬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丽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张丽芬已预交),由张丽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