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7922号原告:上海宜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蔡剑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贻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红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易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勇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庭,上海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宜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易鲜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宜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宜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佳璐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徐 慧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经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