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3920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王小涛,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小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