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9民初5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该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长津,男,该厂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专春,男,该厂法务专员。
被告:周宁县亮彩丽人化妆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宁德市周宁县狮城镇东街*号-2。
经营者:叶建行。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被告周宁县亮彩丽人化妆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为56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
审 判 长 叶庆兴审 判 员 刘为河人民陪审员 兰 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梦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