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153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拱北茂新厨具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莲花路287号第一层19号铺。
经营者:杨杰伟,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代理人:佘旭湘,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张日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沙溪大道206-270号广州南方沙溪五金酒店用品城市场10街62、6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佳升。
被告:广州市明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村工业区中心北路42号。
法定代表人:邓周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拱北茂新厨具店、广州市张日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市明亮化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