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83号原告: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8号武汉光谷电子工业园三期7号厂房栋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吴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以西、南湖大道以北、谷方4幢5层D8号。
法定代表人:吴亚洲。
被告:武汉胜蓝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凯乐桂圆S-1幢B单元20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莉。
被告:吴亚洲,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昌县。
原告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武汉胜蓝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吴亚洲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起诉。
2018年2月9日,原告书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经济损失判赔数额变更为1万元。
合议庭评议后予以准许。
本院在向三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资料及参诉手续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该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起诉时预缴本院人民币12,80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武汉市蓝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