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65号原告:王伟安,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曼雪,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沂。
原告王伟安与被告林曼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王伟安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伟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