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辖终3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东路355号创研大厦224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普,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1816房。
法定代表人:陈金海,职务不详。
案件由来: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12940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由侵权结果发生地即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否在成都市高新区,一审法院未针对该争议焦点进行审查,且认定事实错误。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有管辖权。
裁定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因成都高新区既不属于被告住所地,又不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亦无证据证明其为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故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受移送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正确。
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侵权结果发生地即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管辖的特别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