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205号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琦琳,董事长。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4,5,6室。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睿,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超,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高域公司)诉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苹果商贸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高域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域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