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553号原告: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柏塘镇。
法定代表人:林庆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丹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吴乌妹,女,汉族,1982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陈厝洲。
经营者:陈广裕,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乌妹、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17××××.7)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吴乌妹本人及其与汕头市澄海区鹏荣玩具厂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丽到庭参加诉讼。
现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多向玩具(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