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44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善园永和豆浆店,住所地:滕州市大同路南首。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善园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