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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与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072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与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072号之一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鳌头镇万力路1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李启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山清,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16号B920室。

法定代表人:田文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天河科技园殳李村(国电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田文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32××××.6)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7)粤73民初1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

安徽天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上诉。

2018年3月21日,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广州市俊薇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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