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7民初2003号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丰大道南侧2幢。
法定代表人:宋心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月红,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丽芳,北京恒都(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杰可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茂荫路999号御龙湾6幢401。
法定代表人:王长寿,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北控科技大厦413室。
法定代表人:刘军,职务不详。
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杰可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杰可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杰可欣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嘉兴杰欣园艺景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