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3747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6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栋,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