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25号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杨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秀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寺,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波,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周利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宇虹,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源,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英飞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香蜜湖路交界西南都市阳光名苑3栋5C。
法定代表人:陆佩珍。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莹莹,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飞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3月10日,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苏州欧普照明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