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2730号原告:艺达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号衡山商务楼第一层110室。
法定代表人:汪淮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贤,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圣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59号8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吴万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贵,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艺达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圣源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艺达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艺达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艺达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艺达思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