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街道建设部大院南配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div>法定代表人:李玉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昕,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色时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刘家场村村委会南100米v>法定代表人:高福亮。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兰州宏业防火门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金色时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