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3执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加坡共和国629852邮区贲耐段**。
法定代表人:谢振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侬,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陈康福。
禧玛诺(新)私人有限公司与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的(2015)沪知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慈溪市爱美高车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7,885.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叶 平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敏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